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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16-03-29 | 點閱數: 1768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5日至5月8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月8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組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5年4月14日起至105年5月8日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3.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8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