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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7-04-14 | 點閱數: 731
說明: 一、 依據該署106年4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37461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6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意願教師請於106年4月19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e-j174@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