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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室 - 人事 | 2017-05-19 | 點閱數: 79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207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意願教師請於106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af9916@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646,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