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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主任 - 輔導 | 2016-03-03 | 點閱數: 1549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
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同條第3項規定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二、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
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
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
間。」同法第28條規定略以: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
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