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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詹如晴 - 教務 | 2016-06-23 | 點閱數: 85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24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三、又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四、請貴校鼓勵教師視學生之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評量方式提供不同程度學生學習機會,確實運作定期評量之命題規劃與審題機制,善用分組合作學習之教學型態,以確保符合不同程度學生差異化學習之需求,促進學生多元機會。

五、承上,並請依據學生之學習情況,引進資源,適時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另加強善用聯絡簿、班親會、通知單、電話等管道強化溝通,妥善向家長及學生確實宣達本準則第 11 條之畢業條件相關規定,以利家長及學生瞭解並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