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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21-01-27 | 點閱數: 437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 (二) 請將相關佐證及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 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 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JPG檔)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5MB,照片清晰度高,以提供大圖片為佳。 五、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做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六、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電子檔請自行至良師興國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良師興國網/管理系統/資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