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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課程教學組 - 教務 | 2021-04-20 | 點閱數: 92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13日府教課字第1100071833號函辦理。
二、 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 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 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 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 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四、 各校應依教育部於109年5月26日函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議性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