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6月16日府教學字第1100116394號函辦理。
二、獎勵對象:本縣所屬各公立中小學(含縣立體中及幼稚園),在當學年度內認真積極推動校務,並有具體優良事蹟可供證明者。
三、本校可敘獎人數8名,請各處室各推薦6名、各學年及教師會各推薦1名(推薦表如附檔),請於110年6月24日(星期四)前將推薦表送交人事室,俾便提交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