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就讀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校、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並具下列條件者:
1. 學年學業成績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
2. 家境清寒者,並由學校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村里長證明書。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國民中學:每名壹萬元,每校至多推薦三名。
申請時請備齊下列資料,按順序整理好以迴紋針別在左上角!
1. 申請書
2. 109學年成績單(國中七年級學生繳送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證明單)
成績單請至教務處申請。
3. 近三個月戶口名簿(詳細紀事)或戶籍謄本影本。
校內集體收件截止日期: 111年3月24日(星期四)17:00前,超過三名將依此獎學金設置條件之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國文成績高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