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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4-15 | 點閱數: 21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4月8日府教學字第1110070292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8條規定:「(第1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第2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終局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8條第2項所稱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四、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