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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5-17 | 點閱數: 14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5月11日府教課字第1110095153號函辦理。
二、查旨案辦法之修正總說明謂,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於國民基本教育各教育階段將本土語文及臺灣手語科目納為部定課程,並增訂閩東語文為本土語文,考量不易聘得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教師及得依本辦法聘任教學支援人員,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增列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為學校得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之科目,並將客家語文修正為客語文。
(二)增訂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之資格及認證方式,並修正閩南語文之語文能力認證機制。
(三)針對本土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以外領域或科目之教學支援人員,其認證程序及內容,另列條文予以規範。
(四)增訂臺灣手語為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之科目。
三、詳細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