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
請勿於於網路上報導、轉載或以其他方法公開或
揭露性侵害案件,以維護被害人隱 私,並免觸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略以,
..廣播、電 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不得報導或
記載被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 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
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
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1 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
分之資訊。
違反者依本 法第13條之1規定,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
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