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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6-24 | 點閱數: 47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6月20日府人訓字第1110120392號函辦理。
二、旨案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第3條第5項規定:「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增修第13條第2項內容:「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三)增修第18條規定文字:「(第1項)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得由各校自行定之。(第2項)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