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7月1日府人任字第1110132382A號函辦理。
二、本遷調意願調查表將於旨述期間刊登縣府人事處首頁-請調作業(http://www1.hl.gov.tw/ousv/move_inquire/)項下,各機關學校同仁如有遷調意願,請自行上網線上填報,並列印該表加蓋私章後,於111年7月28日(星期四)前逕寄(送)縣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彙辦,逾期不受理。
三、另依本作業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經申請並奉准後自請銷調者,自銷調日起1年內不得再提出遷調申請。」併予敘明。
四、檢附本作業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