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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7-08 | 點閱數: 13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7月6日府人福字第1110131365號函辦理。
二、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4-20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