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於太管處轄區及周邊(秀林鄉佳民村、景美村、秀林村、富世村、崇德村、和平村)設籍連續二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申請獎助學金,不得重複申請(低收入戶不受設籍連續二年限制並得優先錄取):
(一)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均良好。
國中:學生學業(智育)成績優秀達7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達70分以上者。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在學學業及操行成績均良好,且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直轄市級或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立案團體主辦之競賽成績名列前三名,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二款之在學操行成績,如就讀學校未評定操行(德育)成績者,不得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獎助學金發放名額及金額:
太管處得視預算額度酌予調整名額及金額,發放基準如下:
(一)國中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特殊才藝助學金每學年度若干名,每名新臺幣六千至一萬元。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塡寫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110學年度之學業、操行成績單正本。
(二)學生證影本一份(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低收入戶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特殊才藝獎助學金者,應檢附110學年度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