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 以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童為補助對象(國中八、九年級)。
2. 110學年度第二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且無記過處分。
二、補助金額:
1、國中生:每人2,000元(本校名額17位)。
2、申請人數若超過核定數量時,以審查小組所審定之結果為據。
三、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固定於左上角)
1. 申請表(附件)
2. 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證明
3. 低收、中低收或清寒證明文件1份;若無證明文件,請導師簽註意見於申請表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