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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10-03 | 點閱數: 17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9月26日府人訓字第1110191403號函辦理。
二、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 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份,另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及其附表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