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74
  • slider image 766
  • slider image 777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10-06 | 點閱數: 16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0月4日府人福字第1110197951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劉芝怡小姐(電話:02-77366368)。
三、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9條規定,於107年5月14日訂定發布,嗣於110年5月7日修正發布第七條及第129條,並自110年4月1日施行。又本條例部分條文已於111年1月1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爰為配合本條例修正、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名稱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8條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28條、第32條)
三、為符合本條例第34條第3項所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34條第7項。(修正條文第34條)
四、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所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修正條文第41條、第47條及第57條)
五、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以及配合教師法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列為調查確認教師應予解聘之委員會,爰增列「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人員退休或資遣之管控機制 。(修正條文第46條)
六、本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修正條文第61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67條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03條)
八、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
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修正條文第109條)
九、配合本條例第77條刪除第1項第3款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111條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十、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