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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10-20 | 點閱數: 18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0月20日府教學字第1110208640號函辦理。
二、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106年10月24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增列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認定為不良素行,另基於衡平性及比例原則,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3年者,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須俟該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罰金執行完畢逾3年,始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