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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1-03 | 點閱數: 12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人訓字第1110257787A號函辦理。
二、旨案實施辦法係因應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進而修正訂定之自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關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
三、該實施辦法重點摘錄如下:
(一)各機關(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規定。(第三條)
(二)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其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及相關程序規定。(第四條)
(三)輪班輪休人員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與休息日數等勤休事項及相關程序規定。(第五條)
(四)辦公時間跨越二日,其辦公時數之計算方式。(第六條)
(五)公務員因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機關(構)應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第七條) 
(六)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監督機制。(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