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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教課字第1110262954號函辦理。
- 申請條件:
- 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
- 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經貴局(府、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本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其於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且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旨揭補助申請期限為1/20。
符合以上資格的同仁請洽教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