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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1-30 | 點閱數: 12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月16日府人福字第1120009635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退休證;若有遺失或污損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次查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早期原為紙本材質,容易有破損情形,經研議針對材質加以改良,並自98年3月1日起,改以PVC塑膠材質製發迄今。
三、為推動人事業務數位轉型、落實政府無紙化政策並減少攜帶實體證件之不便性,訂自112年1月16日起,將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改為數位退休(職)證,並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以下簡稱MyData網站】製發,自該日起,退休(職)人員可至MyData網站,經驗證身分後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或自行列印紙本留存。茲就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1、112年1月16日起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已經審定者,自該日起;新審定者,自審定函發文日起第3天,得至MyData網站查詢下載數位退休(職)證;至於已經銓敘部審定自112年1月16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原已核發之實體退休(職)證仍可繼續使用。
2、112年1月15日以前退休(職)之公(政)務人員,得視需求由本人或經由服務機關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亦得以相同方式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未申請換發數位退休(職)證者,原已核發之實體退休(職)證亦仍可繼續使用。
(二)登入方式:退休(職)人員得以電腦、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Fido)】等方式登入MyData網站。
(三)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自112年1月16日正式改為數位退休(職)證後,實體退休(職)證不再發給,因此持有實體退休(職)證之退休(職)人員爾後如有遺失或污損而申請補(換)發者,將一律改適用數位退休(職)證。
(四)另為簡化作業,本次改版數位退休(職)證已取消照片欄位,爰自112年1月16日起,各機關於報送退休(職)案時,無須再檢附2吋正面半身相片;退休(職)審定函同時改採行電子交換作業發文,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