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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2-18 | 點閱數: 11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2月13日府教學字第1120027954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2月2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釋略以,「…各級公、私立學校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均歸類於教育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部規定,尚無身分別之差異,故工作者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自得依本法第39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說明三,「本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及流程,爰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
四、綜上,有關相關類案請學校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妥處,以維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