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2月13日府教體字第1120026998號函辦理。
二、辦理期限:自112年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三、如欲申請校外教學午餐費補助,需符合:
(一)校外教學活動應於上課日舉行。
(二)學生外出參加競賽、畢業旅行、露營等活動,不符合本案申請條件。
(三)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
四、符合補助條件者,國中每餐補助50元。
五、校外教學午餐請導師或承辦單位自行向廠商訂購,依校外教學地點考量衛生安全等,確實規劃供餐方式,並於申請表註明供餐廠商或店家名稱(進行校外教學時不可由本縣午餐契約廠商提供餐盒)。
六、請於活動結束後將收據交給總務處午餐秘書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