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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3-30 | 點閱數: 15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3月14日府人訓字第1120045434號函辦理。
二、縣府函有關修正說明: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改由1年修正2年,考量公教人員之一體性及公平性避免同機關學校不同人員適用不同的規範,爰修正本要點教師補休期限由1年修正為2年。
(一)三、教師每日出勤時數為八小時。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亦同。如學校因校務需要時,得請教師延長出勤時數,並於事畢次日起二年內以補休方式辦理,補休期間所遺之課務應自理。…。
(二)八、教師奉派或奉准參加選務工作,得依規定於事畢次日起二年內補休完畢,補休期間所遺課務應自理。
(三)九、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學校指派於寒暑假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期間者,得於事畢次日起二年內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