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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秘書 - 總務 | 2023-07-07 | 點閱數: 29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6月29日府財產字第1120123078號函辦理。

二、對於所管之縣有財產,應善盡管理之責,除依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表列管(花蓮縣政府財產管理資訊系統)外,經管縣有財產如有損毀,應即查明原因,倘係因經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應負賠償責任;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損毀者,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並依規定年度至少實施定期盤點1次並做成盤點紀錄,以落實財產使用及維護,務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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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強及宣導財產保管人對所屬財產之保管責任-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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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強及宣導財產保管人對所屬財產之保管責任-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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