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2月18日府教體字第1120253488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等4類經濟弱勢學生。
三、補助寒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活動」明定有提供午餐(不含早、晚餐)或「未到校」之午餐費,請視需要協助之日期提出申請。
四、補助期間:113年1月22日至113年2月8日,共計14天(不含六日)。
五、請各班導師協助調查有申請需求之學生,並於12月29日(五)前繳回調查表至總務處,逾時不受理,無申請者亦請繳回。
六、本次餐券使用地點為973花蓮縣吉安鄉中華路二段102號之「美玥徠餐飲企業(宜昌店)」,餐券抵用為80元之餐盒,如超過80元須自補差額。
七、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亦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重複補助者應予繳回。
八、請主動關懷貧困學生用餐問題,協調本府社會處協助;另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童早、晚餐問題,請依主動發現、馬上關懷、有效協助、輔導轉介等積極措施,結合社會資源,擬訂相關計畫,協助學童安心就學,並應建立經濟弱勢學童轉介輔導清冊,追蹤列管,以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早、晚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