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22日府人福字第1130015002號函辦理。 二、修正刪除「生育補助」:一、支給對象及條件/(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檢送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