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3月8日府教體字第1130046105號函辦理。
二、本案有關有機米品嚐部分,分為上、下半年各2個月執行,上半年選定4、5月份,下半年選定10、11月份,由執行單位提供112年2期稻且品質不得低於該署供應之學午糧品質。
三、旨揭計畫執行期間供應本校之執行單位:4月供應-花蓮縣花東有機農產加工生產合作社;5月供應-保證責任花蓮縣龍鳳甲良質稻米運銷合作社。
四、於提供有機米月份(4、5月份及10、11月份),學校午餐免費供應有機米,且使用有機食材(有機米及有機蔬菜)。併於本計畫執行期間配合調整教職員餐費,國中端以每人每餐58.2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