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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午餐秘書 - 總務 | 2024-08-28 | 點閱數: 115

一、依據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略以,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次依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經管單位對財產之管理,應於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定期盤點1次,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盤點。

二、訂於113年9月2日至113年10月7日請各處室財產保管人自行盤點(初盤),並於113年10月14日至113年11月29日會同指定人員至各處室進行實地複盤。

三、由總務處印製財產及非消耗品盤點清冊,送交各財產保管人,請保管人將經管使用之財物進行盤點核對,並填寫「財產盤點紀錄」或「盤點盈虧報告表」簽(核)章後於113年10月7日前送交總務處彙辦,另依約定日期會同指定人員至各處室複盤。

四、有關113年度公用財物盤點情形及盤點結果,俟盤點完成後做成盤點紀錄,另案簽陳鈞長核閱。

五、各處室財產保管人如因職務異動或離職,應主動提出申請,交總務處(機關單位系統管理員)辦理財產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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