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暨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依陸委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說明二之(一)確實加強宣導。 |
三、 | 各公立學校除依說明二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 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函辦理。 |
四、 | 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
五、 | 檢送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函(函附件影本)及「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格式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