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114年8月25日1140004889號簽准案辦理。
二、物品除按性質、效能及使用年限分類為消耗用品及非消耗用品外,為賦予執行彈性,再依重要性、存管必要性及內部控制情形等衡酌實際需求,自114年9月1日起,校內各單位採購單價金額未達新臺幣3,000元之非消耗品,調整物品之分類為消耗用品。
三、惟基於校內各單位物品態樣甚多,仍應秉儉樸惜物原則,依物品管理手冊所規範機關物品管理相關事務處理作業,由總務處認定物品是否有存管必要,依物品管理手冊第16點規定,就有存管必要者,應按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之分類辦理登記,以善盡財物管理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