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839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
| 二、 | 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包含「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爰有關專職族語老師薪資發放,學校除應按月撥付外,應依專職族語老師需求,議定每月薪資發放日期及支領方式等,並明訂於契約之中。各學校應落實契約及按月撥付薪資,以維護專職族語老師之權益。 |
| 三、 | 有關專職族語老師兼職兼課事宜,說明如下: |
| (一) | 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應專職於學校工作;其經學校核准者,得於公、私立學校兼課,每週不得逾4小時,並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本辦法第23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未經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另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聘期屆滿,需年終考核為甲等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報學校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由學校再聘之。 |
| (二) | 考量現專職族語老師或有未熟稔兼職相關法規之情形,建議學校落實告知專職族語老師有關本辦法第9條、第19條及第23條兼職兼課所涉法規事宜,並輔以簽署契約相關文件等方式,確認該師確有了解並遵守法規。於學期初即有意辦理兼課者,亦應先行主動向學校告知。 |
| (三) | 專職族語老師未經聘任學校同意而逕自兼課者,請聘任學校確認身分後函知本府並辦理後續處置及考核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