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 以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童為補助對象。
2.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且無記過處分(7年級新生因無在校成績,故無法申請)。
二、補助金額:
1、國中生:每人2,000元(本校名額9位)。
2、申請人數若超過核定數量時,以具低收、中低收身分及學期成績排序。
三、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固定於左上角)
1. 申請表(附件)
2.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證明(可於教務處申請)
3. 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或家遭變故證明文件1份(如已繳交過114年低收、中低收證明文件者,無須重複繳交);若無證明文件,請導師簽註意見於申請表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