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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教務行政組 - 教務 | 2025-09-11 | 點閱數: 83

一、補助對象:

1. 以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童為補助對象。

2.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且無記過處分(7年級新生因無在校成績,故無法申請)。

二、補助金額:

1、國中生:每人2,000元(本校名額9位)。

2、申請人數若超過核定數量時,以具低收、中低收身分及學期成績排序。

三、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固定於左上角)

1. 申請表(附件)

2.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證明(可於教務處申請)

3. 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或家遭變故證明文件1份(如已繳交過114年低收、中低收證明文件者,無須重複繳交);若無證明文件,請導師簽註意見於申請表上(如附件)。

校內申請截止時間: 114年9月15日(一)12: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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