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8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72號函辦理。 |
二、 | 茲因「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中為管控高風險職務人員猝發疾病風險,減少不幸事件發生,於第二十六條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檢查一般健康檢查次數,配合該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相關條文。 |
三、 | 本府配合上開法規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如下: |
(一) | 第三點: |
1、 | 新增第三款:配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修正,增訂第三款高風險職務人員及訂定其健康檢查實施次數為每年一次。 |
2、 | 修正第五款:配合修正為未滿四十歲之高風險職務人員 ,並修正其健康檢查實施次數為每二年一次。 |
3、 | 新增第六款:有關未滿四十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 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人員,得 每三年補助一次,並依保訓會114年5月21日公保字第 1140008073號函,係由主管機關依各機關之業務運作實 際情形據以認定。 |
(二) | 修正第四點:修正為本府核定各處補助名額,受檢人員名單由各處自行排定列管,本府依申請人提出收據時間先後順序核銷,額滿為止,刪除核定特定名單規定以增加補助 流程彈性,並刪除原第二款受檢人員需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完成檢查規定。 |
四、 |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第三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