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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 - 輔導 | 2020-04-27 | 點閱數: 1409

 

 

主旨:

轉知有關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辦理。
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三、 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