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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詹如晴 - 教務 | 2018-09-11 | 點閱數: 849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 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 章)、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於(107) 年10月31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花蓮 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聯絡電話:03-8462860#222。

三、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 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 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hlc.edu.tw/ )首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接下載。

  •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pdf
    1)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pdf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doc
    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doc
  • 實驗教育申請書.doc
    3) 實驗教育申請書.doc
  • 實驗教育計畫書.doc
    4) 實驗教育計畫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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