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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會計主任 - 會計 | 2021-04-22 | 點閱數: 333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第三點適用範圍重新定義,取消原簡化方案僅適用教 育處分基金經資門預算及教育處專案補助代辦經費未逾 一百萬元計畫之限制,修正適用範圍為教育處分基金之 經資門預算及代收代付經費。

(二)另為配合「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 原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實施,由教育處以函文或 公告方式通知學校撥款期程,故修正原第四點實施辦法並將現行教育處核定辦理補助或委辦計畫之中心、社群 或輔導團(群)等任務編組學校一併納入適用,以增進行 政效率及建立友善經費報支環境。

二、檢附修訂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 方案」及相關表件各1份。相關表件並公告於本府主計處 網頁表格下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