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0日府人福字第1100090906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 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