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74
  • slider image 766
  • slider image 777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10-13 | 點閱數: 246

轉知教育部釋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7日府人訓字第1100199881號函辦理。
二、旨案釋示重點整理如下:
(一)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因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教育部修正上開規定定明其另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三)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