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條件限制:
1.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子女且具備在校生身分。
2.領有中(低)收證明或清寒證明。
3.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成績條件限制:
國中組: 110學年度上下學期總平均達80分(甲等)以上。
評分比例:
50%家庭背景;40%學科學習表現;10%其他特殊長才表現。
申請文件: (請按照順序整理排列,以迴紋針別在左上角繳交)
1.獎學金申請表。
2.學生證或在學證明(需蓋學校戳章)。
3.一年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一份。
4.110學年度之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成績單。
5.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獎狀、證照、獎盃(清晰可辨視之照片) 、教師推薦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