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2月8日府教體字第1110246384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寒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活動明定有提供午餐(不含早、晚餐)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 障)等經濟弱勢學生,及未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之低收入戶學生。
三、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之申請者,請務必備註參加校內活動日期,譬如 1/21~1/22補救教學。
四、補助期間::112年1月30日至112年2月10日,共計11天(1月30、31日、2月1、2、3、4、6、7、 8、9、10日),補助午餐費金額上限為每餐新臺幣80元整。
五、請各班導師協助調查有申請需求之學生,並於12月28日(三)前繳回調查表至總務處,逾時不受辦 理,無申請者亦請繳回。
六、本次餐券使用地點為吉安鄉中華路二段102號之悟饕池上飯包,餐券抵用為80元之餐盒,如超過 80元須自補差額。
公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縣「112年度國民中小學貧困學生寒假午餐費補助需求調查表」1份,請依說 明辦理,並於112年1月6日(五)前逕送本府教育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5724號函辦
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如下:(一)寒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活動明定有提供午餐(不含早、 晚餐)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 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等4類經濟弱勢學生。(二)寒假期間未到校 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2類經濟弱勢學生。
三、補助期間:112年1月30日至112年2月10日,共計11天(1月30、31日、2月1、2、3、 4、6、7、8、9、10日),補助午餐費金額上限為每餐新臺幣80元整。
四、請學校因地制宜規劃辦理未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活動之低收入戶學生午餐補助方式 (如:到校用餐、發放餐券、超商領餐等),並核實補助。
五、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請各校配 合 辦理。
六、午餐補助費不得與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重複補助者應予繳回。
七、請貴校主動關懷貧困學生用餐問題,協調本府社會處協 助;另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童早 晚餐問題,請貴校依主動發現、馬上關懷、有效協助、輔導轉介等積極措施,結合社
會資源,擬訂相關計畫,協助學童安心就學,並應建立經濟弱勢學童轉介輔導清冊, 追蹤列管,以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早晚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