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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12-07 | 點閱數: 33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2月7日府教學字第1100249861號函辦理。
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5日新聞稿,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花蓮縣政府為協助本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教職員工及教育相關工作人員於111年1月1日前符合前開規範,請調查所屬尚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2劑名冊,縣府將提供名冊予衛生局協助媒鄰近施打場所。
四、請本校教職員工迄今尚未接種COVID-19疫苗第2劑者,儘速於12月8日(三)下午2時前與人事室聯繫,以利後續造冊回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