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月4日府人福字第1110262654B號函辦理。 二、退撫基金委員會持續與旨揭2家銀行合作辦理本項貸款,並將申辦截止日期延長2年,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繼續照顧參加本基 金人員。 三、檢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往來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作業規定」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