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經濟困頓確實需要幫助者。
二、申請資格(以下證明2擇1):
1.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各項成績在60分(丙等)以上者。
2. 「在體育、美術、音樂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有具體優異表現」者,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為主。
清寒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中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本助學金國小、國中、高中(職)各階段,每人限領取一次。
備妥下列申請(證明)文件,並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別在左上角繳交:
1.申請表(附件1)。
2.家庭狀況說明表(附件2)。
3.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一份(需含詳細記事)。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證件黏貼表(附件3)。
5.相關證明文件(以下證明2擇1)
5-1.111學年度第一學期蓋學校章戳之成績單正本 【各項成績在60分(丙等)以上者】
5-2. 在體育、美術、音樂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或相當具體優異表現之相關證明,如獎狀、獎杯、獎牌、參賽照片、作品等影本。
6.(中)低收入戶證明、里(村)長清寒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7.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