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74
  • slider image 766
  • slider image 777
:::
調查 午餐秘書 - 總務 | 2023-02-17 | 點閱數: 130

一、依據「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及「花蓮縣政府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第5點辦理。

二、「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第4點所稱貧困學生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為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三、前揭說明二()、二()、二()之情形者需附相關證明文件,二()之情形者需附家訪紀錄備查。

三、為及時申請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補助,請各班導師於33()下班前送回總務處午餐秘書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