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及「花蓮縣政府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第5點辦理。
二、「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第4點所稱貧困學生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為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三、前揭說明二(一)、二(二)、二(三)之情形者需附相關證明文件,二(四)之情形者需附家訪紀錄備查。
三、為及時申請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補助,請各班導師於3月3日(五)下班前送回總務處午餐秘書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