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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活教育組 - 學務 | 2024-04-01 | 點閱數: 68

一、電動機車:比照一般機車(排氣量未滿 250cc),其總則(規格)、發照(牌 照、執照)、裝載行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安全規則)第 1 條至 114 條,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 12 條至第 69 條及 第 92 條第 7 項、第 8 項由公路主管機關(監理單位)處罰,駕駛年齡需年 滿 18 歲以上。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下稱電輔車)

(一)均屬處罰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慢車」之「自行車」範疇,依同法第 8 條規定均由警察機關處罰。

(二)應共同遵守安全規則第 5 章「慢車」第 119 條至 131 條「通用」規定, 如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安全設備、酒後駕車、不得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 話,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 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 行、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 輛、行經鐵路平交道、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等, 違者依處罰條例 69 之 1 條至 77 之 1 條處罰。

三、差異性:

(一)規格:微電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 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 60 公 斤以下」之二輪車輛;而電輔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 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在 40 公斤以下」 之二輪車輛。

(二)辨證及強制保險:全新微電車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應經檢測及型式審 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使用中微電車則需在 113 年 11 月 29 日前完成掛牌始得行駛道路; 而電輔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俗稱閃電標章) 後,始得行駛道路;全新微電車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應投保、使用中微 電車需在 113 年 11 月 29 日前完成投保;電輔車無須投保。

(三)罰則:

1、規格、辨證與強制保險: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各依處罰條例第 71 條至 72 之 1 條專屬法規處罰。

2、年齡限制:微電車駕駛人需年滿 14 歲,違者依處罰條例第第 72 之 2 條第 1 項處罰;電輔車無年齡限制。

3、業者義務:微電車租賃業者租予駕駛人前,應教導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 駛規定,違者依處罰條例第 72 之 2 條第 2 項處罰;電輔車租賃業者無規 範。

4、安全帽:微電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者依處罰條例第 73 條第 4 項處罰;電輔車駕駛人無規範。

5、載人:微電車不得載人;而合格電輔車駕駛人「年滿 18 歲」,並安裝合格 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 歲以上 4 歲以下」且重量「15 公斤 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1 歲以上 6 歲以下」且 重量「22 公斤以下幼童」為限,違者依處罰條例第 76 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