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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文件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7-01-09 | 點閱數: 825

一、遴選對象:凡於本校服務滿二學年(得採累計年資)以上之教育同仁(含代課代理教師,但不含校長、主任)教學認真、品德優良、服務熱心者。 二、遴選標準:以「教師法」第17條相關義務做為遴選標準。 三、推薦與遴選方式: (一)初選進行方式: 1.各年級教師相互推選1~2人。 2.各領域(含特教) 推選1~2人。 3.各處(含特教資源中心)推選1~2人。 4.個人亦可推選。 請於1月16日中午前將名單及具體事蹟(詳附件)送至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