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110.12.29花家教字第1100001636號函釋:依家庭教育法第九條,考量學校係推展家庭教育單位之一,並為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故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2.教師線上研習參考網頁:
3.因需要回報縣府已研習教師名單,請於7/25前完成家庭教育研習時數。 *附註:教師可選擇其他家庭教育相關研習(實體或線上),亦需要填寫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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